(2017)豫040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豫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爱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豫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爱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3052号原告平顶山市豫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大道西段平煤三矿对面。法定代表人张红军,经理被告刘爱平,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豫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爱平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市豫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恒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