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崔清华与延津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清华,延津县国土资源局,崔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21行初14号原告崔清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延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陈景涛,任局长。第三人崔清林,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原告崔清华诉被告延津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崔清林行政撤销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清华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崔清华承担。审判长 张来福审判员 赵天胜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京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