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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奎屯西域香妃商贸有限公司与奎屯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西域香妃商贸有限公司,奎屯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191号原告:奎屯西域香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沙湾街245-5号。法定代表人:刘晓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奎屯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松鹤里-准噶尔路16幢1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德。原告奎屯西域香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巨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奎屯西域香妃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奎屯西域香妃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1元(原告奎屯西域香妃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奎屯西域香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淑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