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铁铜川、曾振江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铁铜川,曾振江,尉氏县财政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再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铁铜川,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住尉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旗,男,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曾振江,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舟,男,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审第三人:尉氏县财政局。住所地:尉氏县尉州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郭伟,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根,男,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铁铜川与被申请人曾振江、原审第三人尉氏县财政局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李付楼以拥有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铁铜川、曾振江侵权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经受理。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应待该争议处理后再予审理再审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应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蔡燕峰审判员 李国卿审判员 杜俊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