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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西乡县富民采石场四方山铁选有限公司、刘万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乡县富民采石场四方山铁选有限公司,刘万志,席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08号申请人:西乡县富民采石场四方山铁选有限公司,住西乡县城关镇莲花村九组(北环路),注册号612324100002890。法定代表人:张为,总经理。申请人:刘万志,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席富民,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申请人西乡县富民采石场四方山铁选有限公司、刘万志与被申请人席富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乡县富民采石场四方山铁选有限公司、刘万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席富民对陈现印到期的1231103.96元的债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乡县富民采石场四方山铁选有限公司、刘万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6481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席富民对陈现印到期的1231103.96元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