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执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绵阳兴宏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兴宏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640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兴宏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4号。法定代理人:龚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执行人: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体运村路3号。法定代理人: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兴宏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65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显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