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伯江与叶晓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伯江,叶晓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227号原告:黄伯江,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叶晓惠,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伯江与被告叶晓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黄伯江于2017年7月2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伯江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伯江负担。审 判 员 曾 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