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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伯江与叶晓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伯江,叶晓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227号原告:黄伯江,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叶晓惠,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伯江与被告叶晓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黄伯江于2017年7月2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伯江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伯江负担。审 判 员  曾 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