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富昌与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二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昌,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二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354号原告:杨富昌,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二组负责人:李换伟,组长。原告杨富昌与被告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二组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富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富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富昌承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