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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富昌与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二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昌,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二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354号原告:杨富昌,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二组负责人:李换伟,组长。原告杨富昌与被告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二组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富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富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富昌承担。审判员  刘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