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显辉与廖文燕、太平财保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显辉,廖文燕,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803民初810号 原告:石显辉,男,生于1976年9月12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廖文燕,女,生于1984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负责人:吴魏。 原告石显辉与被告廖文燕、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石显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显辉以廖文燕已经赔偿自己损失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显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显辉负担。 审判员 郑水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双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