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耀龙与李涛、李建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龙,李涛,李建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王耀龙,男被执行人:李涛,女被执行人:李建琦,男申请执行人王耀龙与被执行人李涛、李建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涛向申请执行人王耀龙清偿人民币320000元及利息69000元,承担诉讼费6350元、执行费538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履行还款义务。李涛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清偿王耀龙借款75000元,剩余314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涛在2018年8月31日前清偿王耀龙114000元、2019年8月31日前清偿200000元(两年期间按月最底清偿3000元)。李涛承担诉讼费6350元、执行费5380元。双方再无其它异议。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4执32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