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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锡钿、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锡钿,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29号申请执行人:方锡钿,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建军,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00696号方锡钿与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