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5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代伟明,云南鸿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余某,女,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8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余某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李某、余某在2017年8月10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20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剩余的依据(2015)西法民初字第8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等。同时在被执行人李某、余某未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前,被执行人李某、余某被查封的财产不予解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