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晓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吕晓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938号原告: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势龙凤区热源街277号昌升商贸城4-1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8X3LF0W。法定代表人:钱桂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明,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晓龙,男,现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原告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晓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新三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董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红凤书 记 员 杨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