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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9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艳霞、王吉人等与王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艳霞,王吉人,苏俊英,王帅,王某,王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9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艳霞,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执行人:王吉人,男,193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执行人:苏俊英,女,193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执行人:王帅,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高艳霞,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系申请人王某之母。被执行人:王朝,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关于高艳霞、王吉人、苏俊英、王帅、王某申请执行王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以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执9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朝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茨山路北侧、溱水路西侧畅馨园经济适用房小区D14(13A)号楼3单元2层201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15××39)。现申请人高艳霞、王吉人、苏俊英、王帅、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朝已庭下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高艳霞、王吉人、苏俊英、王帅、王某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朝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茨山路北侧、溱水路西侧畅馨园经济适用房小区D14(13A)号楼3单元2层201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15××39)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柳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