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更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吕利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利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更116号罪犯吕利成,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保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利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冀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利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6月2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利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5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吕利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吕利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士文审判员 张永平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