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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周道甫申请执行陈勇、曾夕先、内江市先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28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道甫,陈勇,曾夕先,内江市先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周道甫,男,195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曾夕先,女,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内江市先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道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勇、曾夕先、内江市先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勇、曾夕先、内江市先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内江市先丰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已歇业多年。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魏吉方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