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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二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二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二虎,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次区北田镇西双村村民,住。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审刑诉(2017)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人郭二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二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15时15分,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在汇通路例行检查,被告人郭二虎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红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汇通路与思凤街交叉口时,涉嫌醉酒驾驶。民警现场对郭二虎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56mg/lOOml。山西光大司法所出具晋光司鉴[2017]酒检字第F17025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送检郭二虎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酒精含量为135.05mg/lOOml,达到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二虎在开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报告;晋K×××××红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车辆信息;被告人郭二虎驾驶证信息;被告人郭二虎的供述;被告人郭二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二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郭二虎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二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米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