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向荣与被执行人田心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向荣,田心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向荣,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田心雨,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武向荣与田心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心雨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4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