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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冬梅与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梅,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185号原告:张冬梅,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西路14号一幢。法定代表人:张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梅与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于洪斌调解,原告张冬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冬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冬梅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的起诉。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霍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