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4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与于林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于林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4620号原告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法定代表人胡长明。被告于林,男,地址:吉林省乾安县所字乡所字村,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诉于林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杨壮(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林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