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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万萍与刘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萍,刘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913号原告:万萍,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松良,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原告万萍与被告刘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万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手链等工艺品加工费3821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2年7月份为被告加工手链等工艺品。被告提供原料,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其加工成成品或者半成品,被告支付加工费。起初双方合作很好,被告提货后能及时付款。但到期后,被告不遵守承诺,总以种种理由延迟付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共计欠原告加工费38213.8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均遭拒绝。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应当明确。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送达,原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未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剑伟陪审员  王风宽陪审员  杨乐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