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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宏伟、孟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伟,孟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李宏伟。被执行人孟蕾。上列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7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本息、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申请执行费共计360341.67元,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飞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