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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合马、龚开拓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合马,龚开拓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0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合马,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6年7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0日传唤到案,同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岑娜君,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开拓,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胡炜,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合马、龚开拓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合马、龚开拓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案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芸、被告人罗合马、龚开拓及辩护人岑娜君、胡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罗合马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东路某号慈溪市某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租赁了浙B×××××号雷某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7000元)。同日晚,被告人罗合马、龚开拓经预谋,伪造了上述雷某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后用该车作抵押,从虞某处骗得人民币65000元,用于归还欠款及赌博。同月15日该车被某公司追回。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罗合马、龚开拓经预谋,伪造了被告人罗合马从余姚市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的浙B×××××号凯迪拉克轿车(价值人民币72000元)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后用该车作抵押,从虞某处骗得人民币65800元,用于归还欠款及赌博。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龚开拓、罗合马经预谋,至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租赁了浙B×××××号斯柯达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4800元),后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次日用该车作抵押,从赵某处骗得人民币35000元。2017年1月8日该车被神州公司追回。案发后,被告人罗合马、龚开拓家属已分别退赔虞某人民币75000元,虞某对被告人罗合马、龚开拓予以谅解;被告人龚开拓家属已退赔赵某家属人民币38000元,赵某对被告人龚开拓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合马、龚开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虞某、赵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陈某、王某、马某、陆某的证言、租车单、验车单、结算单、承诺书、借款借据、借条、汽车租赁合同、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收条、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车辆档案、微信记录、通话详单、协议书、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罗合马、龚开拓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合马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龚开拓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合马、龚开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合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合马、龚开拓当庭自愿认罪,又能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岑娜君、胡炜请求对被告人罗合马、龚开拓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0282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罗合马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罗合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龚开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王  吉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