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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石建树、蒋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华,石建树,蒋亚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475号原告:张爱华,男,1976年11月15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芷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纯,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会同县人。被告:石建树,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会同县人。被告:蒋亚中,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侗族,居民,湖南省会同县人。原告张爱华与被告石建树、蒋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爱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标人民陪审员  肖汉学人民陪审员  杨汉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