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石建树、蒋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华,石建树,蒋亚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475号原告:张爱华,男,1976年11月15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芷江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纯,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会同县人。被告:石建树,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会同县人。被告:蒋亚中,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侗族,居民,湖南省会同县人。原告张爱华与被告石建树、蒋亚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爱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标人民陪审员 肖汉学人民陪审员 杨汉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