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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吕翔、吕欣静、吕欣宇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七居民组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翔,吕欣静,吕欣宇,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七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年豫1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吕翔,男,汉族,1978年7月2日生。被执行人吕欣静,女,汉族,2008年12月7日生。被执行人吕欣宇,男,汉族,2015年11月23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七居民组负责人:余军民,组长。吕翔、吕欣静、吕欣宇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七居民组侵权一案,依据本院(2017)豫122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第七居民组已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22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垚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