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韩军与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乡东徐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乡东徐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964号原告:韩军,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楚立广,保定市徐水区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乡东徐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乡东徐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永书,村委会主任。原告韩军与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乡东徐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韩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韩军负担。审 判 员 王秀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辛培书 记 员 蔡文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