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23民初2442号原告刘某1,女,1994年1月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刘某2,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关于刘某1与刘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1要求离婚,被告刘某2同意离婚,准予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冀A×××××号汽车一辆归原告刘某1所有。原告刘某1支付被告刘某2车价款17500元。三、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均认可欠陈跃钢50000元、刘炫源20000元,共计70000元,由原告刘某1负责偿还。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1负担10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卓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