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巍巍与河南省中捷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巍巍,河南省中捷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983号原告张巍巍,女,汉族,1981年9月3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陈灵奇,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中捷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410200000011114。住所地:开封市行宫角商住楼1-2-2号。负责人张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安运、张开放,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巍巍诉被告河南省中捷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巍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二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