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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芃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349号自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人杨芃,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自诉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杨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自诉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自诉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以被告人杨芃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芃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以被告人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杨芃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侯 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倩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