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利民与霍怀奇、温美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民,霍怀奇,温美琳,李华琪,霍依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678号原告王利民,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候兴虎,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怀奇,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温美琳,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华琪,女,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霍依静,女,201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与丽都路交叉口栋100米路南。原告王利民诉被告霍怀奇、温美琳、李华琪、霍依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利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朦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瑞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