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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犇犇与黄苍兴、卢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犇犇,黄苍兴,卢丹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2417号原告:李犇犇,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黄苍兴,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卢丹燕,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犇犇为与被告黄苍兴、卢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犇犇负担。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罗雄飞人民陪审员  王俊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苏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