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杜某1、杜某2等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757号原告:杜某1。原告:杜某2。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胜,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杜某1、原告杜某2与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全部遗产及债权债务已分割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1、原告杜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3982元,由原告杜某1、原告杜某2共同负担。审判员 宫兆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