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华火生与福建源利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原福州鑫壹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鲁银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火生,福建源利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原福州鑫壹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鲁银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297-1号原告:华火生,男,1972年xx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江西省乐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华,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源利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原福州鑫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122号92号实发大厦第22层18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明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青岛鲁银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6号楼中海大厦902户。法定代表人:夏显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华火生与被告福建源利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原福州鑫壹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鲁银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华火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华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华火生承担。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鞠晓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