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30民初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某甲、周某诉卢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周某,卢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30民初53号之一原告:卢某甲,女,汉族,农民。原告:周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某,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乙,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男,系被告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男,系被告卢某乙所在社区推荐。原告卢某甲、周某与被告卢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卢某甲、周某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周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冯 亮代理审判员 张辛凤人民陪审员 齐文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