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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30民初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某甲、周某诉卢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周某,卢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30民初53号之一原告:卢某甲,女,汉族,农民。原告:周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某,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乙,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男,系被告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男,系被告卢某乙所在社区推荐。原告卢某甲、周某与被告卢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卢某甲、周某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周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冯 亮代理审判员  张辛凤人民陪审员  齐文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