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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兴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兴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509号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坡,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经理。被告:谭兴旺,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兴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因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