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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永铮与万晓妮因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铮,万晓妮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74号申请人:王永铮,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万晓妮,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永铮与万晓妮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31日经莱州市文济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万晓妮给付王永铮人民币7000元,款分四次交付:2017年8月30日前、2017年9月30日前分别付款2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2017年11月30日前分别付款1500元;如果其中有一笔未付,甲方可于应付款日期次日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永铮与万晓妮于2017年7月31日经莱州市文济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