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兰成与被告王盛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成,王盛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666号原告:李兰成,男,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王盛科,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已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成与被告王盛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盛科已故,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程续宗人民陪审员 吴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