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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兰成与被告王盛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成,王盛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666号原告:李兰成,男,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王盛科,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已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成与被告王盛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盛科已故,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兰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程续宗人民陪审员  吴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