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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峰源申请执行鲍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源,鲍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张峰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张琦,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鲍景利,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峰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鲍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鲍景利应当给付张峰源借款38500元,并承担诉讼费381元,执行费4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鲍景利自动履行1000元,本院依法划拨鲍景利银行存款38709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603民初86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