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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山清华印刷有限公司、王家广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山清华印刷有限公司,王家广,孟宪库,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秦秀云,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梁山清华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672224541D,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孟召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建,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滑东国,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家广,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孟宪库,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孟宪库。原审被告:秦秀云,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秦秀云,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梁山清华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家广、原审被告孟宪库、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秦秀云、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6)鲁083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梁山清华印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来红审 判 员  司兴夏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