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8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兄弟德力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与邓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兄弟德力饲料实业有限公司,邓振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65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兄弟德力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百安中路西1号,组织机构代码:66152021-4。法定代表人:许多馨,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彬,广东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振芳,男,汉族,1941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兄弟德力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与邓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兄弟德力饲料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兄弟德力饲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兄弟德力饲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