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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5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市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28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74978049。法定代表人张成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琳,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市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管铺头村村西100米。法定代表人:胡新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伯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