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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晨芬、郑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晨芬,郑斌,夏卫桥,宋卓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84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60号。法定代表人:徐峻,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安然,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系该社职工。被告:孙晨芬,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郑斌,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夏卫桥,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宋卓灵,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晨芬、郑斌、夏卫桥、宋卓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晨芬、郑斌、夏卫桥、宋卓灵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孙晨芬、郑斌、夏卫桥、宋卓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宇琼书 记 员 周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