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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仕贵与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仕贵,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552号原告:赵仕贵,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1号香江丰源小区物管处。法定代表人:胡世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仕贵诉被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仕贵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仕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仕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仕贵承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留微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喻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