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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易应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贺转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莎莎,女,汉族,1986年7月27日生,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三门峡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城关镇塔泥。法定代表人易应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工业园区摩云路。法定代表人易应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易应臣,男,汉族,1944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易应臣借款合同及确认抵押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调裁字[2017]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应当于2017年3月25日前清偿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7493232.5元;逾期履行以借款本金6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725‰支付自逾期之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若不能在2017年3月25日前足额给付上述款项,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将抵押的厂房车间房权证渑房管字第××号、00××06号、00007号、00××08号、00009号、00××10号依法进行拍卖,以偿还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所欠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三、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易应臣对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所欠6500000元借款和利息、仲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仲裁受理费44019元,处理费6603元,共计50622元,减半收取25311元,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易应臣承担,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给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易应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易兴人造板设备有限公司、三门峡亿龙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易应臣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丽审判员 李会强审判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