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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贺凤格与曹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凤格,曹永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581号原告贺凤格,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03月20日生,汉族,打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曹永宁,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04月0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凤格诉被告曹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凤格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凤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凤格撤回对被告曹永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贺凤格负担。审判员 南 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牡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