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石龙与成都谭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石龙,成都谭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朱石龙,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7日,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表人:任成术,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谭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谭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朱石龙与成都谭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成都谭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