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与个旧市润源纸业有限公司、徐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个旧市润源纸业有限公司,徐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法定代表人杨宏,系该局局长。住址:开远市智源路223号被执行人个旧市润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林兴,该公司经理地址:个旧市鸡街镇水龙井。被执行人徐林兴,男,195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与被执行人个旧市润源纸业有限公司、徐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云2501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13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1872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润源纸业有限公司、徐林兴(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章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