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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胡家凡、李家和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家凡,李家和,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802民督5号申请人:胡家凡,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08021956********,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装卸队宿舍。申请人:李家和,女,1955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308021955********,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覃家岗居委会*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覃家岗居委会7组。法定代表人:张贵斌,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胡家凡、李家和与被申请人张家界新新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申请人胡家凡、李家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家凡、李家和申请撤回支付令的行为系当事人处分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4500元,撤诉减半收取2250元,由申请人胡家凡、李家和负担。审 判 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月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