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菊英等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沈霞山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英,吴胜,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沈霞山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497号申请执行人张菊英,女。申请执行人吴胜(系申请执行人张菊英之子),男。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村部。法定代表人易铁夫,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沈霞山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沈霞山组。负责人彭国云,该组组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集体经济收益款等60700元,本案受理费550元,执行费815元,合计620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沈霞山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620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