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黄建荣与周润杰、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荣,周润杰,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11民初1149号原告:黄建荣,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李杰,嘉兴市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润杰,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张超,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黄建荣与被告周润杰、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庞珊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2017年4月7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润杰立即��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96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暂计至2017年2月25日止,之后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支付代理费1500元;被告张超对被告周润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1500元变更为1000元,并明确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3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5日,被告周润杰因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本金10000元,借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如借款人逾期还款自愿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该借款由被告张超进行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借款10000元交付于被告周润杰。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条一份,证明2016年6月15日被告周润杰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被告张超进行担保事实。二、委托协议书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代理费用1000元事实。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上述采纳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6月15日,被告周润杰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如借款人逾期还款,自愿承担该项借款下出借人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对借款人的以上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润杰与张超分别在借条落款处的借款人一栏与保证人一栏签字、捺印。同���,周润杰在借条下方签字确认已收到原告交付的现金1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经催讨未果而提起诉讼,并因本次诉讼支付代理费1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周润杰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周润杰归还借款10000元、按年利率4.35%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代理费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超为被告周润杰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反应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建荣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周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建荣实现债权费用1000元。三、被告张超对上述一、二项被告周润杰的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54元,由被告周润杰、张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审 判 长 庞珊影审 判 员 刘晓序人民陪审员 骆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贇洁 微信公众号“”